今年“3·15”期間,省高院發布的一起消費者與公司產品責任糾紛案中,權某購買了61個按摩枕,共17629元。隨后權某認為該產品包裝上標注內容存在消費欺詐,訴至法院要求返還貨款17629元并支付賠償金52887元。法院審理認為,涉案產品標注內容構成欺詐消費者,最終判決也支持了權某的訴訟請求。但被告以權某不是普通消費者等為由提出上訴,被二審法院駁回。
法院認為,通常購物者應當認定為消費者,購買數量多、是否明知產品存在問題并不影響權利的主張。本案中,二審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或者損失3倍的賠償金,作出了終審判決。